法律问答

夫妻婚姻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债务,现已离婚,离婚原因并不是因为债务问题,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男方负担,现在女方一起被起诉,女方应不应该负担偿还责任?谢谢!

离婚
2019-04-02 17:03: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2、诉讼离婚,双方经常居住在上海,可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以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7)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8)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9)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10)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 您好,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合您咨询的问题,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或明知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可由债务人一方承担,否则应夫妻共同承担。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如有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连晓娜。
  • 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公司由谁占有,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离婚解决三个问题:是否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问题。
    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如果协商不一致,直接上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若干意见的规定》二岁以内一般给母亲,2岁-10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10岁以上考虑孩子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月收入20%-30%,除非对方愿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决是按月支付。对于你来说,孩子应该是一人一个。 关于财产;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是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水岭,但并不是必然的,还需要从资金来源来分析。
    法院处理的现有财产,至于房子,不知是你们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婚后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签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的房产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如果你是准备起诉的一方,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如果对方不给结婚证,你需要到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民政局调取结婚证档案。 财产需要提供证据,如果你提供不了财产证据,你将面临败诉 如不明白,可电话咨询。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