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工伤,目前还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原本公司给的单纯的伙食费,现在让我以护理费的名义进行签收确认,请问我应不应该签字,如果签字对后续的赔偿是否有影响?

工伤索赔
2019-04-02 20:25: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例如,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九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是不需要护理的,没有生活护理费。
  • 您好,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
    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一般以护理人员本身工资计算,有的参照护工工资计算;工伤赔偿原则上不计算营养费。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5.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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