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被打了,前期的时候只是面部几处骨折,按照轻伤赔偿的,但是后期我回到家里耳朵出了问题,聋了,我去医院检查医生告诉这耳朵治不好,这属于重伤害,我前期跟人家签了一个协议,是这么写的协议书??,某某在发发发超市门口码数名男子与人殴打致伤,限对方积极赔偿,从此以后不在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我签字也按手印了,但是对方没有签字,我想知道,我拿着鉴定书在要求对方赔偿,我起诉,打官司可以么?现在耳朵聋了,

2019-04-02 20:54: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如果经法医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伤害罪,属于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把人打成重伤,除被法院判刑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 如果鉴定是轻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1、对已经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如果民事部分无法达成和解,当事人可以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主张相关的合理的民事赔偿。
    2、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依法应予以给付。受害人因伤致残,其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须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治疗、后续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