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作为乙方的运营商,甲方作为资金提供者签署了多项协议,这是一个水果供应链运营项目。由于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未能按照签署日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为了弥补损失而勉强承担了部分工程,最终以损失告终!之后,尽管我们已与甲方确定部分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但无论之前协议中的损失原因为何,甲方都对我们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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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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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