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对原告憎恨对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坚决要求离婚的,即使被告服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夫妻难于和好的,应准予离婚。
(2)一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另一方不愿意等待而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3)一方所犯的是强奸、
重婚、虐待、遗弃等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4)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在一方受处罚前已有婚姻矛盾,一方犯罪后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5)一方被判处较短刑期,或偶尔犯罪、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双方感情较好的,可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予离婚。
(6)对未决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一般暂缓处理。
(7)对违法犯罪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可借此进一步做好原告的改造工作,劝其撤诉或者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