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醉酒程度的,不算工伤;尚未达到醉酒程度的,算工伤。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酒后工作中,因为梯子质量问题折断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条件,按第十六条
(二)项规定,达到醉酒程度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喝酒尚未达到醉酒程度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醉酒参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情形,按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认,无法获得上述
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