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8月14日合同到期,8月29日预产期,本人希望8月7日休带薪产假,单位领导不同意。依照2017年江西省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我该怎么维权?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03 13:3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公司无权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所以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继续变更,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履行原劳动合同。

    2、劳动可以以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变更为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降低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因怀孕降低女职工工资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违法降低的工资,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女职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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