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夫妻共存內隐瞒一方而欠下的高额债务,配偶有义务偿还吗?再如果债务人死亡配偶要帮忙偿还吗务人死亡配偶要帮忙偿还吗?

2019-04-03 19:17: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 你好,需看死者有无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借款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实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2、由于房屋时婚后取得,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抵押有效,则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应承担抵押还款责任。在抵押债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虑争取房屋权利,并给予男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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