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嫁到贵州,但是和我老公分局了4年左右,去年过年回去看过孩子,期间没有任何瓜葛,但是他死活不同意
离婚
,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4-04 09:44: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
和
诉讼离婚
。你们协议离婚不成,您可以到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依您所说的情况,你们属于法律规定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感情破裂情形。 离婚还涉及对你们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和
子女抚养
问题。
对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要求平均分割。子女
抚养
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双方可以协议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准许。
婚姻生活需要双方一起经营、维持,一方想要撤退,另一方不同意的,也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前,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收集好
证据
,包括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感情却已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至于双方协议不成的“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呢,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收集证据存在很多的技巧,我们建议您聘请专业婚姻律师进行此项工作,避免遗漏重要证据,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好的,可以请法院裁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2、文化水平。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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