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开发商股东因股权纠纷查封所有未销售房产,造成资金链锻炼,停工烂尾,这种情况,法院解封之后,剩余房产销售额是否能用于剩余工程?银行、民间借贷、承建商等债权人起诉开发商的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2019-04-04 12:00: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所以,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但是如果每年重新签署欠条,约定新的还款时间的,则不属于此种情况。
  • 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根据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债权的性质,直接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时间。一是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发包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并不能立即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还需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给发包人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在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发包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这样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防止承包人低价拍卖给发包人带来损害。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限制。一是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5%,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借贷的时候最好找正规的银行进行贷款,这样比较保险一点。
  •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市区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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