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被强制清算欠款债务人向法院已判决先公司偿还连代法人全部偿还找不法人股东用还吗

2019-04-04 16:28: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 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
    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一、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理论来看,公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如果允许公法人破产,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社会动荡。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排除了公法人的破产问题。至于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人,而破产法就属于私法,所以公益法人应当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也应适用破产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且,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公益法人的破产也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产仅仅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果没有申请重整或者重整失败的,则依据该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二、依法被撤销《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将“依法被撤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人依法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两种:
    1、因法人从事了严重的违法活动,而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加以撤销,从而使该法人终止的情形。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因法人存在违法情形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解散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解散在狭义的解散之外,还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民法通则》第45条第2项的“解散”是狭义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导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员决议解散;法人分立或合并导致的法人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其他原因所谓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终止的原因,如因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而导致某些机关法人终止等。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会导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当一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告破产后,进行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债务后,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即所说的法人终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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