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仲裁终局裁定中有关于养老保险和工资的裁定,裁定工资有具体金额,而养老保险只是要求对一段时间内的进行补缴,没有具体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只对工资金额进行了执行,而养老保险因没有具体金额而未被执行,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我需要再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吗?

仲裁
2019-04-04 17:16: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的工资才是第一清偿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公司的破产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与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关于强制执行工资的解答,例如: 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需要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需要先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提取现金,也可以从法院执行款专户中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不能直接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
  •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考虑到这期间物价上涨因素,这一产品实际能起到个税"减负"作用。即使不考虑这期间物价上涨的因素,这一产品所起到的个税"减负"作用,还意味着迟缓缴税等好处。
    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可通过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
  • 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