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骑着电瓶车上班时与对方碰撞,对方也是电瓶车,由于道路的特殊我算逆向行驶,但对方应该走右边非机动车道,走到左边去了,交警处理我担主责,对方次责,双方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我是否能够找厂方报医药费,另外适当补点生活费。谢谢。

2019-04-04 23:31: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扣3分,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
    所以,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予以警告或处50元罚款。
  •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
    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
    3、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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