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这样的,离婚协议由民政局三方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在我名下,从18个月带到四周岁多。孩子她妈要争抚养权,要求我名下的抚养权变更在她名下。我呢,当时头脑也不是很清醒,孩子她妈的哄骗,她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让我签下,按了手印。而变更抚养权,做以下五条要求:1保持孩子通讯不断,联络地址如有变更及时通知。2孩子户口不迁走,姓名不变更,需要用到孩子证件的地方男方必须配合。3男方享有随时探视权和每年10天的独处时间。4所有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均由女方承担。5如有违反以上约定,男方有权追回孩子的抚养权。可是从抚养权变更,到今天我只联系到孩子一次,其它都是孩子她妈故意不接,或末接通挂电话

离婚
2019-04-05 08:54: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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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结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通常法院在第一次审理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庭前调解,如果双方中女方存在婚外情的状况,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即可。
    对于上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一并作出判决,同时会责令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