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村商品房土地承包方(户)不履行合同,不缴纳不缴纳承包费该怎么办?合同明确规定,不缴纳承包费村领导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每五年根据市场物价做一次承包费调整。以前是每平方2元,到 年都15年了村委会才和承包户协商调整为4元。缴费周期为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原合同是一年一交的。可现在又到了交费时间了承包户却拒交承包费,说价格太高了。调整时都作了书面说明。双方都签字盖章了同意的。有几户还没签署协议,村里该怎么办?请律师们能给个答复,谢谢了。

2019-04-05 11:5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 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需要缴哪些税?

    一、国土资源局采用招标、拍买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给单位或个人(国家出让土地行为),出让方不缴纳各项税收。买受人应缴的税收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
    二、单位(企业)转让土地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受让方应缴的税收有契税、印花税(依3%税率征收契税,印花税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应缴的税收有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三、个人转让土地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受让方应缴的税收有契税、印花税(依3%税率征收契税,印花税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应缴的税收有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四、县城、建制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我县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划分为四个等级,每等单位税额分别为六元、四元、三元、一元每平米。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
    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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