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后要在15日内参加学习,拒不参加学习的,驾驶证会被公告停止使用,建议及时补学习。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考试。
2、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中被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3、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交纳报名考试手续费并办理报名手续(保留原考试合格的项目),可不再参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
4、需要考试科目三的满分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通知本人到指定考试场所约考科目三。
5、参加考试的人员未按约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需重新预约考试。
6、科目三考试车型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