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的发起人老张与老王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就董事会会议做出了如下规定:本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期为每年的5月10日,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请问:我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18-07-31 12:3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是甲。3,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4,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转给股东之外的人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5,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证监会批准。
  •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能。 没有了董事会,就没有了董事会决议,而执行董事只有执行董事决定书。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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