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拆除了公共区域的供暖设施,并表示公共区域的供暖费用由每户分摊。物业公司这样说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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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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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与
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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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