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0年购置房产一套,购房合同约定自收房日起一年内开发商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入住后多年,两证均未办理。后我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至2014年7月31日止,如开发商未办理两证,则按购房款的百分比按月向我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房产证,但至今未办理土地证。依据现在的规定,房屋买卖都开始办不动产证了,土地证指定是办不了了,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补充协议还有效吗?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2019-04-06 09:30: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这个问题涉及土地使用权限的问题。没有合乎规定属性的土地是不能进行非属性合同的。土地证属于这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默认为非建设用地,而上面起了房屋已经改变了土地的基本属性了,属于违章建筑,地产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知道厚会被整改恢复土地的原有使用属性的。
    涉及后面的合同法律上根本是不承认的。建议拿着现在的土地证到国土资源局或者城建局签个民建土地使用批示,在你的土地证上盖上这两个部门任意一个部门的印章,然后回来签订合同符合正常程序。
    否则属于违章建筑,运气不好就被整改或者变故了得不到任何补偿,搞不好还有违章罚金。请采纳的,对你很有帮助的。
  • 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现在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
  •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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