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交通事故案件,我妈妈骑电动自行车与对方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未报案,对方用社会医保住的院,住院期间报案,出院时按医保结算,现在对方以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医疗费22000多,实际对方花费7000左右,请问这算骗保嘛?要负什么责任?谢谢

2019-04-06 13:17: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责任由交警划分 根据责任认定书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交通事故受害人要警惕肇事者的和解陷阱,在一小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中,车方可能通过和解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也可能利用和解协议的漏洞取得非法利益等。因此我们提醒受害人,在和解过程中既要积极的进行协商,也要警惕是否存在陷阱。
    经常出现的陷阱如下:
    1.和解拖延时间,导致时效过了,或者导致鉴定最佳时间过了,出现低评或者不能凭;
    2.和解协议签字后,拖延支付和解费用;
    3.和解协议签字后,受害人出院,对方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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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清楚护理费的意义,误以为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不高,主张赔偿时也没有引起重视。正是由于此忽略,大多数当事人在没有委托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而自己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几乎是没有提到。
    受伤者需要护理依赖的,依法不仅可以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前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至终身的护理费还可以索赔,而且能索赔到的数额往往较大,(例如:以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护理费计算,终身护理需要支付的护理费为:1000X12X20=240000元)。
  • 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财产损失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然而该条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只规定了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加害人须对被扶养人支付生活费,而对于受害人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却未规定。为弥补这条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的第二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中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虽然弥补了《民法通则》之不足,却也有不够详尽之处:由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过于笼统,按字面理解仅应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要求加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自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发布以来,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在最高院《解释》第17条和第28条中,除继续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外,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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