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未能就探视权进行谈判,因此法院判决他们每月探视子女几次

离婚
2022-07-21 18:39: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一个月探视几次的问题,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议,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效果
  • 离婚后未抚养方对孩子的探视遭到抚养方拒绝的,未抚养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