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先生,我2014年电瓶车撞了一个61岁的老人,他去医院检查说是脊柱一节压缩性骨折动手术。2016年5.20日是钢板拆除治愈出院。2016年8月3日申请的伤残鉴定,评定时10级别伤残。那么是否有“交通意外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这个法律条款的?当时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那他索求所谓的误工费吗?如果他没有请护工,就是家里人照顾照顾的,那护理费能索要吗?

2019-04-06 16:52: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能举证证明其误工费的,应予以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应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从事的具体工作、医嘱、鉴定机构意见等因素酌情考虑。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伤治疗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仍然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这里所指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
    1、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因而在未达到16周岁的工作和劳动收入,是不予认可的。
    2、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超出上述年限的人员,其工作和劳动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一般来说也是不予认可的。
    3、我国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为基础的,因而对农村和一些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赔偿,并不无完全是以退休年龄进行限制的。
    4、在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误工费,除了当事人本人之外,因作为当事人的家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总之,有实际工作收入,并因发生事故或处理事故受到损失的,才能获得误工费赔偿。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误工费年龄限制问题的回答,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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