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城镇居民,于成十年前从一农民手中购下一幢宅基地屋。当时是通过到公证处办理无偿赠与公证,凭这份公证去房管局过了户的,共付款20万(只有收据,没有其他相关买卖资料)。现农民的老婆起诉我说房屋是婚后财产,未经她同意,要求判赠与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说成十年了,她不可能不知情,驳回起诉。案件上到二审,她提供了新证据:就是公证处查明是婚后建的房子,已作出撤销赠与合同公证的决定书。

公证
2018-07-31 14:42: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方不得撤销赠与。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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