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分期付款买了一部车,他拿车子做的抵押,我的担保人,现在他不还款了,人也去了外地车也不知去向,卖车的地方天天催我还款,我也没有还款能力,如果被起诉了,请问我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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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跟银行之间只是借款纠纷后,不属于刑事纠纷,一般不会去坐牢的。 而且,只要你积极还款了,那么还情之后分期付款
合同也就终止,欠款不还的后果也将消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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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你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现在保证期限早已过了,你不能再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二年内你不主张权利,你将丧失胜诉权。
建议你向起诉,并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不起诉的话,建议你每隔一年多时间就要向对方主张一次权利。最好让对方重新打欠条。也可以带一个人去讨,以后发生争议也可以由他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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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债权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债务人未被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合同纠纷产生,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赘述责任。
3、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的担保形式的,以连带担保责任来判定。
补充:一般担保为第二顺位,连带担保为第一顺位,没有明确担保形式的也按第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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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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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