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
(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第
(三)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