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乡镇公务员,被县组织部派去培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胸椎爆破性骨折,已经过去5个月了还在医院治疗,这能申请工伤吗?怎样申请。组织部愿意赔付所有医疗费,除了医疗费我还有其他赔偿可以申请吗?

工伤索赔
2019-04-08 08:22: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核对工伤医疗待遇时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赔偿金先由保险机构垫付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也算工伤。”据市高院有关人士介绍,在1500余件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为保障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市高院规定,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可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肇事者逃逸或确无赔偿能力,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避免因民事诉讼时间过长,而导致受伤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  工伤赔偿实行差额互补  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将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
      据了解,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保险机构可双向追偿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此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对肇事者进行追偿,其追偿金额以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诉讼期限为一年。  进城务工10年以上农民工有望按城市标准赔付  市高院有关人士特别指出,随着农民工日益融入城市生活,下一步,将考虑对进城务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按照城市职工标准进行工伤赔偿,以逐渐消除城乡差别。
      此外,市高院明确,由于残疾补偿金、死亡抚恤金等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则上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法律并未对认定时限作出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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