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想拟一份离婚协议书,但不知怎么写,需要请人代拟,谢谢!

离婚
2019-04-08 08:26: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双方私自对房产分割写下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  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家庭暴力通常情况下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过错的一个情形。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可以通过制定离婚协议书来对有关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约定并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离婚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