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法定宣告失踪条件,经法院宣告失踪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依法认定后,应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
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依法认定后,应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