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的认定如下:
1、婚前一方出资,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出资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方无法证明出资是因为婚后双方达成共同生活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