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丈夫在外欠债三年,这些钱一小部分用于生活了。现在我们离婚我没有偿还能力,我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我女儿名下有一套房产,女儿抚养权归我,房子是否需要还债丈夫债务!

离婚
2019-04-08 16:2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但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确定债务的承担比例,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方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据此,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双方之间的债务承担比例,超出协议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您好,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希望对您有帮助
  •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该债务作出处理,所有债务都归男方,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女方主张债权,因为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男女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男方死亡后,债权人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女方主张权利。
    女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男方的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