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不支付的,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