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在工资标准上意见不一致。他们每月只给我2300元,但他们每天工作12小时。综合折算后,我发现企业的综合折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认为企业没有支付我的加班工资?要求企业给我加班费?需要注册,免费提问,全国专家律师最快可以在一分钟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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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
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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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是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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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