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年前离家出走,后未婚先孕,至今没有登记,孩子现已六岁,想给孩子上户口,孩子父亲的户口在派出所挂靠,请问怎么给孩子上户口?我的户口还在父母那,社会抚养费由谁交?孩子的外婆外公是否有义务缴纳罚款?

2019-04-09 10:45: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报户口本身,是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1、在当事人的子女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的前提下;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孩子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及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未婚同居孩子上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2、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可凭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
    (5)父母身份证明;
    (6)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
    (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3、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 如果公安机关长期不给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户的小孩上户口,作为小孩是无辜的。小孩为了读书、就业等要求公安机关上户口,而公安机关拒不办理,如果起诉到法院,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依据来反驳的。
    假定公安机关以其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理由,那是肯定站不住脚的,因为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公安机关上户口的前置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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