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交警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