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原告方提出11万元的赔偿,自己却没有事故责任。轿车为主要责任,我为次要责任。是许某晚上9点多骑二轮电瓶车高速与停在路边轿车突然开启左前门相撞,他不是肇事者?我开电瓶三轮车因为在慢车道反方向行驶,没有与许某相撞,只是打了个110却变成次要责任?我该如何推翻次要责任?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2019-04-09 14:57: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要确定是谁的责任。如果电动车全责,那么赔偿很少的,交强险也就赔偿医药费1000元,电动车的损失赔偿100元。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不论责任大小)交强险的赔付是,电动车伤者的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最高赔付1w元。
    伤者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最高赔付11w,电动车车损最高赔付2000元。
    上述赔偿款要是不够的话,超出部分,双方按照责任比例的划分,各自承担自己的那部分。
  • 发生交通事故,辆车相撞后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交强险赔偿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双方平分;
      
    3、不足部分对方财产和人员损失由商业三责险承担;
      
    4、不足部分属于已方承担责任的车辆损失由商业车损险承担;
      
    5、不足部分属于己方责任的人员受伤损失由商业车上人员险承担;
      
    6、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交强险赔偿以外的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
  • 一般情况下,肇事车辆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再按照双方的责任大小比例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确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需要机动车主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先于理赔,超过限额部分从商业险给予理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