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抚恤金和丧葬费,直系亲属也要分配吗?生前没有供养的直系亲属也有份吗?

2019-04-09 16:33: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第6条规定第2款: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是否属无劳动能力需要鉴定确定,据您提供的信息判断,妻子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也不符合申请抚恤金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具有专属性,合法申请人依据法定比例专属取得抚恤金额。
  • 首先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死亡抚恤金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
    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所以,如果三个子女和老伴都可以参与分配,但要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 一、关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规定:

    (一)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丧葬费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企业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企业在职职工去世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丧葬费: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其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直系亲属可以继承遗产,具体法律规定如下:《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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