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 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