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原单位多年未按时支付工资,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我于2011年7月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四年、三个月。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原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支付怎么办?

2022-08-11 17:0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对劳动者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过错,则一般不会被要求支付补偿金。但是如果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然可能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