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赡养费必须是本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若一对父母有多个子女,由于
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亲情关系的微妙性,某一部分的子女要求少支付甚至不支付父母的赡养费,那么对于不支付赡养费的子女是否可以由其他兄弟姐妹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呢。
在司法实践中,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对子女提起诉讼,但该诉讼权利系父母对子女的专属权利,即民法上的亲属权,该权利具有不可让渡性,因此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父母而非父母子女或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