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只有担保人,担保人抵押的房子,放款人可以收回担保人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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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逃跑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解决办法如下:
1、积极应诉处理;
2、审查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
3、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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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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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
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
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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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担保无效的原因如下:
1、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2、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3、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4、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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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