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办理买断,患有恶性肿瘤,参加过病退鉴定结果失去劳动能力,现在到45周岁,能否再办理病退?

2019-04-10 08:01: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病退条件:
    1、 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者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3、 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其规定);
    4、 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5、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程序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往往对纠纷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申请部门不同。  根据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该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所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申请。  
    二、审查程序不同。  在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后30天内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会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工伤诊断书、企业工伤报告等资料,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则是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以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法律效力不同。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的,工伤认定结论即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证明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被司法机关采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四、法律后果不同。  工伤认定结论一经作出,如果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就可以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还可领取工伤津贴;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如果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则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救济途径不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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