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除交通事故赔偿外,是不是还可以像公司申请工伤呢可以像公司申请工伤呢?我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请问我除交通事故赔偿外,是不是还可以像公司申请工伤呢?

2019-04-10 10:3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申报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等,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有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等。  
    二、受理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收文回执》给申请人。  
    三、补偿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如工伤医疗费和各项补偿额累加超过业务经办人员被授予的审核权限时,经办人员需逐级呈报相关上级领导核准。经逐级核准后,经办人员给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打印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定单》,并通知财务部门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员工。伤残等级为1~4级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经书面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
  • 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认定,公司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宽,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工伤。根据新办法,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需要依据具体发生确定的损失金额来计算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
    同时要看情节有多严重,对方是财产损失,轻微伤,重伤,还是死亡。如果是财产损失,轻微伤的,一般是赔偿加罚款,如果是重伤,死亡的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