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重户籍注销后,被注销的户籍进行的婚姻登记还有效么?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2019-04-10 11:40: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两个司法解释并不存在冲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只是把“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这样的情形当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其实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是一致的,只是司法解释三更明确了这个问题。 因此,你说的这个案例两套房子直接适用司法解释三处理。 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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