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无支付能力,在服刑期间只能由另一方负全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