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我租了一个房子,在租期内房子出现一些问题,通知房东他不来也不处理,我找到中介过来弄的,他挂牌卖房频繁出现中介骚扰,他不交物业费,屡催不交,物业每晚九点以后来敲门要我们用房租抵,他还不让我们搬家,不然就不给押金,后来他想卖房就同意我们搬家了,也同意给押金了,但是第二天又反悔了,不同意给押金了,我告到法院,法院说我提前解约,不与支持我的押金,我想问问大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

2019-04-10 14:33: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
  • 1)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即您的租赁合同对于该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您可以选择继续租赁该房,或是选择依据当事人违约为由,选择解除该租赁合同,由房东对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您与对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您也可向房东要求给付违约金;2)中介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您提供,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您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您与房东订立合同。如果中介明知对方可能出卖房屋还将其组给您,则不仅您无需支付中介费用,还可以向其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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