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化妆品店买了一盒248元的化妆品。发现它是在2014年2月26日生产的。保质期是三年。它属于过期产品。除了退货和换货,我还能要求赔偿吗?如何索赔?
消费者维权
2022-08-19 18: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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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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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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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索赔或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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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