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2016年的年休假没有休,然后2017年1月1日提交了辞职报告,那么我2016年的年休假还可以休吗?(领导说我的年休不能休了)

2019-04-10 20:59: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辞职报告范本:
      尊敬的X总及公司各位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一年多,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感谢公司领导给我提供了一个发展舞,感谢各位领导的教导和照顾。
      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是同时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
      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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