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7年1月,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2人组成。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  (1) 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应为人民币多少万元?  (2) 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多少?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几年内缴足?  (3) 该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  (4)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几?  (5) 该公司董事会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

改制重组
2018-08-01 06:44: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现在一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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