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迟到过一次,因为我周日上班时睡过头了。主要原因是我们通常在星期天休息,忘记设置闹钟,所以我们迟到了。然后,人力资源经理说我迟到了,没有打招呼,说我的态度有问题,想解雇我。这符合劳动法吗?如果是,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问题补充:谢谢你,律师。我还想问,如果公司现在想解雇我,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他们违反了劳动法
-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都是关于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比如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