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们村有7O多户在96年变户。在变户中村把土地收回分给新来户。在这变户中有土地没有收回。今年土地占用,而有其中土地沒收回的户有占地补偿款。村里的作为有什么说法。土地应不应该收回。请您解答。謝谢。1

2019-04-11 10:25: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拆迁补偿办法:
    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
    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
    0.3万元。
    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
    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3万元,超期不予奖励。
    6、每处院落按以上1-5项补偿合计后,每处院落再预补偿120万元。
  •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 n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n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nn如果子女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且在最初实行土地承包时,与父母同属一个家庭,那么可以继承承包权。nn如果子女取得城市户口,则不能继承,应由村集体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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